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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创
新冠回归“乙类乙管”后的一些用工实操问题论述——企业人事必将面临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3-01-03  |  浏览:666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意味着新冠正式从甲类传染病中摘除,回归到“乙类乙管”。

新冠回归到“乙类乙管”的信息一经发布,许多律师同仁在第一时间发布文章说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从此以后新冠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病假工资发放。

关于工资发放的问题,同仁的文章已经讲述很清楚,笔者不再赘述。笔者今天要谈论的内容是除工资发放以外的其他几个人事实操问题。

一、员工患新冠感染欲请假的,是否一定要其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从目前这一波疫情来看,因医院对于阳性患者已经不再出具检测报告,确诊新冠阳性的方式基本都是靠症状经验判断或自行通过抗原试纸检测的方式。而且因医疗资源等问题,对于一般的阳性患者一般医院不会进行收治,即使接诊一般也不会出具诊断证明、病例等资料,更别提病假条。但大多数公司的制度规定,均要求员工提请病假的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医生的遗嘱病例等。

笔者认为,制度的执行需要贴合实际,在如今多数医疗机构均无法就新冠感染出具病假条的情况下,应当对请病假要求予以适当放宽,不应苛责要求必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书。抗原检测试纸的准确性尚可,可以根据抗原检测试纸的检测结果,酌情进行病假审批。若担心抗原检测试纸的准确性问题,可以要求员工多进行几次检测。

二、员工感染新冠后,公司可不可以不批员工的病假?

目前已经陆续有个别当事人咨询,检测结果呈现阳性且症状较重,但是向公司请假,公司不予审批。笔者认为,公司不应该要求阳性、症状较重的员工继续坚持工作。

就此问题,此前多地政府曾陆续有相关发文,如重庆、芜湖、贵阳等地均发文称,无症状或轻症状感染者可正常上班。但仔细研读各地发文可以发现,发文主要是针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快递物流、超市保供等与民生基础、政府运营具有紧密关联的企事业单位。笔者认为,该些发文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确保政府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承载有社会基础运营功能的组织运转,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民生,为的是切实将工作重心由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促发展,进一步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所以这些发文不能成为企业强制要求员工上班的依据。

大家不要忽视,虽然新冠感染的症状就像是一个大号的感冒,但它是实实在在和肝炎、非典、艾滋并列的乙类疾病,仍然数倍严重于感冒,还是需要防治的。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有义务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参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对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十八条列举的疾病中包括乙类疾病,故类比应该也包括有新冠感染。如果放任阳性员工在岗上班,可能会造成疫情在公司内的迅速传播,从而影响公司稳定运营,从社会资源角度来看,放任不利于社会发展。故对于阳性员工,笔者认为仍应当以休养病假或居家办公为主。

三、新冠感染员工何时返岗,如何避免员工泡病假? 

如上所述,至少目前阶段来看,很难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病假休假材料,在以抗原试纸检测为主要认定员工阳性的手段情况下,笔者认为,公司人事应当以加强管理为着手。根据目前的新冠转阴周期,基本1-2周可以转阴。公司可以设置抗原试纸检测周期,如阳性第一周,第3、第5天检测,阳性第二周,进行每日检测等方式尽可能确定员工转阴的时间。避免员工长期泡病假。

企业对于抗原检测方式及周期频次等,可制定具体的政策发文以规范。从南京这一波疫情可以看出,因为这一波疫情来的太突然,所以多数企业对员工阳性居家的休养,还是挺“随意”的。未来不确定是否还会有此类大规模疫情,故建议企业尽快完善此方面的规定制度。

四、抗原检测试纸是否属于必要劳动条件物资,企业是否应当提供?

这是一个很难给予明确答复的问题,毫不避讳的说,笔者才疏学浅不敢轻易说出个一定结论,在这里尝试进行分析论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内涵外延,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首先,基于抗原检测试纸的使用功能,其自有的使用功能只是为检测功能,并不具备阻隔、防护等功能,因此抗原检测试纸一定不属于劳动防护用品,故可以首先排除抗原检测试纸为劳动防护用品的范畴。

其次,从责任角度分析,如上所述,负有传染病的防治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进一步剖析此处的传染病防治义务,笔者认为具体应当至少包括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隔离阳性员工、对员工的健康状态及时进行排查等义务,而且这个义务是法律强制赋予给公司的一项社会属性义务,公司基于其固有的社会属性,由其承担理所应当,对此公司不应再将此义务转嫁至员工个人身上。在防治义务的语境下,确保员工是“阴性上岗”的证明义务,应当是由公司承担,员工负有的是配合公司管理的义务。从责任分配角度讲,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抗原检测试纸。

但从员工个人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抗原检测行为与测量温度体温一般,是监测员工个人身体状态的检测指标之一,抗原检测试纸反映的是员工个人身体健康情况,因此员工自己为自己买单也无可厚非。

最后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并没有任何政策明确规定要求企业一定要为员工发放抗原检测试纸,即不管企业到底应不应该发,至少在目前,不发是没有处罚后果的,这么说企业应该就明白了吧。笔者还是呼吁,对于有条件、有社会感、有担当的企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发放抗原检测试纸,以作公司福利待遇,现在抗原试纸非常紧俏,企业大规模采买还稍微好买些,员工个人单买挺麻烦的,老板也要体量体量员工的不容易。

五、员工转阴,但与员工同住家属还处于阳性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接纳返岗?

国家取消了密接概念,所以此种情况只要员工自己是阴性的,就该上班。如果员工需要照顾阳性家属,应该是属事假范畴,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其予以休假即可。

六、其余诸如工资发放等问题,很多公众号都有写到,笔者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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